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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器械彩色超聲多普勒系統產品不良事件報告與處理的法規要求
          發布時間: 2024-08-12 14:23 更新時間: 2025-01-11 09:00

          醫療器械彩色超聲多普勒系統產品不良事件報告與處理的法規要求主要依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以下是詳細的法規要求:

          一、不良事件的定義與分類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發生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人體傷害的各種有害事件。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和后果,不良事件可分為一般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等。

          二、報告主體與責任
          1. 生產者責任:

          2. 生產者是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的主要責任主體。生產者應當建立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制度,指定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生產醫療器械的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工作。

          3. 生產者應當主動收集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對發現或者獲知的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信息,應當開展調查、分析,并按要求報告。

          4. 經營者與使用單位責任:

          5. 經營者和使用單位(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本單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制度,并確定機構并配備專(兼)職人員,承擔本單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6. 經營者和使用單位發現或者獲知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三、報告時限與流程
          1. 報告時限:

          2. 醫療器械發生不良事件,導致死亡、嚴重傷害或者群體性傷害事件的,應當在發現或者獲知后24小時內,由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 其他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應當在發現或者獲知后30日內,由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其中,導致死亡的事件應當在發現或者獲知后10日內報告。

          4. 報告流程:

          5. 不良事件報告應當遵循可疑即報的原則,報告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

          6. 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單位應當通過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報告不良事件,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但是應當及時告知被越過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四、處理措施
          1. 調查與分析:

          2. 生產企業應當對報告的不良事件開展調查、分析、評價,主動控制產品風險,并將調查結果、采取的措施等相關信息及時報告給所在地省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監測機構。

          3. 風險控制與召回:

          4. 生產者應當根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嚴重程度、發生的頻度或者延續的時間,采取警示、檢查、修理、重新標簽、修改說明書、軟件更新、替換、收回、銷毀等風險控制措施。

          5. 必要時,生產者應當召回醫療器械。

          6. 信息公開與溝通:

          7. 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監測機構組織開展的不良事件調查、分析和評價工作。

          8. 生產企業應當公布聯系方式,方便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個人等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咨詢產品相關信息。

          五、法律責任

          對于違反不良事件報告與處理法規要求的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單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停或撤銷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等。

          ,醫療器械彩色超聲多普勒系統產品不良事件報告與處理的法規要求嚴格且全面,旨在確保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和公眾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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